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是PM2.5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體物。‘十四五’規劃綱要明確要推進PM2.5和臭氧協同控制,提出加快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整治,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下降10%以上的任務目標。
與我們傳統的二氧化硫、煙塵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比,VOCs治理有它的特點,當前的工作基礎依然薄弱,已經成為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明顯的短板。
當前,VOCs治理主要表現為四個“不到位”。即源頭控制不到位、污染治理不到位、規范管理不到位、監管能力不到位。

一、源頭控制不到位。
目前低VOCs含量涂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。據統計,我國工業涂料中水性、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不足20%,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40-60%的水平。
二、污染治理不到位。
我國VOCs治理市場起步時間晚、準入門檻低,監管能力差,導致治污設施質量良莠不齊,應付和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。
1、無組織排放觸目驚心。大量企業未針對VOCs無組織排放采取有效管控措施,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密閉、收集處理不落實,中小企業問題尤為突出,儲罐、裝卸、敞開液面、工藝過程逸散等問題屢見不鮮。研究表明,我國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%以上。
2、簡易低效設施泛濫成災。當前VOCs治理領域充斥著大量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簡易低效設施,減排效果約等于零。部分地區使用率甚至達80%以上。
3、高效治理裝備形同虛設。部分企業由于設計不規范、系統不匹配、密閉不到位、收集不徹底等原因,即便使用高效治理技術,治污效果也大打折扣。
三、規范管理不到位。
1、管理制度不完善。如部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長期不更換吸附材料。
2、操作規程不建全。如部分采用燃燒、冷凝治理技術的企業運行溫度達不到設計要求,設計要求燃燒溫度800度以上,實際運行500度—600度,設計冷凝溫度零下20度,實際可能就在0度以上。開展LDAR檢測工作的企業未按規程操作,甚至弄虛作假,泄漏檢出率遠低于實際。
3、責任意識淡薄。部分采用PLC系統監控的RTO等高效治理設施,控制模塊沒有安裝數據存儲卡,無法查看歷史運行和應急旁路控制閥開啟記錄等,存在逃避監管漏洞。
四、監管能力不到位。
1、自行監測質量不高,因為點位設置不合理、采樣方式不規范、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,導致對企業的監測質量普遍不高。
2、檢測設備不齊全,一些重點企業未按要求配備自動監控設施,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,不少環?;鶎訄谭ú块T沒有配備便捷式檢測設備,導致現在VOCs領域偷排偷放問題沒有辦法及時發現和處置。